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0-01-30
参考资料中间那里。002271
4月30日。望采纳。
这个不能说明,有点太绝对,即使是变差了,如果领导层有前途的话还是可以翻盘的。要相信自己的选择,当然这是建立在自己精心的挑选和权衡前提下的。选择完了就去坚持,如果坚持不了,一般很难成大气候的。
一季度末,就是四月1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信息披露制度在各国的证券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实行信息披露,可以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从而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引导证券市场健康、稳
定地发展; 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所获得的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也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广大股东及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百度百科--信息披露制度